南通安全防范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南通安全防范协会
南通安全防范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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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安全防范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安全防范协会安防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共南通市委社会工作部、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公安局相关规定和《南通安全防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为南通安全防范协会(下称协会)下设机构,是非赢利性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部门。

第三条 专委会发挥学科、学术、专业优势,围绕协会宗旨,接受公安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促进南通安全防范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结合南通市安防行业发展需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全市安防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或参与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地方性和团体建设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

第五条 积极从事安防市场开发研究,参与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与可行性论证工作;对行业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在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服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咨询、顾问和参谋作用。承担相关部门组织的安防行业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安防产品鉴定等技术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协助开展本地区从业企业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评审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业能力认证、评定工作。

第七条 组织协会专家走访会员单位,协助企业开展安全防范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安全防范科技应用水平,针对具体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题攻关,为会员单位转型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增强全市安防产业发展能力。

第八条 积极宣贯国家、部委和地方颁布的各项标准规范,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实操辅导,有效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技术攻关能力。

第九条 拓展协会对外技术交流渠道,构建全方位交流平台。积极推荐专委会优秀专家成为省市级安防类项目评审专家。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专委会由协会根据技术服务的需求,经协会理事会通过设立。专委会可设置若干专业组,分别负责安全防范领域及相关专业领域的课题研究,技术服务、行业培训和技术标准编制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及专家组成,人选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推荐,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由本地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会员单位推荐的从事安防行业多年、业内有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章    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无不良执业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安防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具有较高的学术学识和政策理论水平;有较为成功的安防项目的设计、施工案例和安防行业实践能力;

(三)从事安防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与安防技术相关的专业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或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在省市安防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安防技术方面专利,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的安防技术人员优先征聘。

第十四条 专家征聘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南通安全防范协会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定:由专委会审核并组织考评后确定为专家候选人,并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

(三)批准: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后,聘为“南通安全防范协会专家”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权利:

(一)受协会或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委派,参与相关安防项目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授课,技术标准制订、修订,信息收集,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安防工程评审验收和相关安防项目评优等工作;

(二)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独立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公平、公正、科学地提出评审、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对评审、验收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专家享有对委派工作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委派工作有关的材料,专家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四)专家参与方案评审(论证)和项目验收,可获得相应劳务报酬;享有对协会(专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对协会处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愿接受、配合协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外透露正在从事的安防工作内容和技术秘密;不得与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接触;不得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三)未经协会或相关部门的委派,不得以协会专家身份参与相关安防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在具体评审验收工作时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及时向协会报告本人重大事项变更信息,自觉接受协会的管理,自愿接受行业专业教育、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讨论主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专家考评工作,协会秘书处会同专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专家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具体内容由协会另行制定《考评细则》。

第二十条 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考评结果在协会网站、《南通安防》及南通安全防范协会公众号上发布并记入专家个人档案。年度考评获先进的专家由协会颁发先进专家证书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家活动经费由专委会向协会申请,纳入协会正常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家因不服从管理,工作消极、存在明显错误,未按规定主动回避的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专家违反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暂停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对相关专家予以解聘并收回专家证:

(一)任期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评审、验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结论有失公正,故意刁难或故意放纵的行为;

(三)伪造履历、资格等骗取专家资格的;

(四)未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协会或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工作任务,无故缺席相关项目方案评审验收三次以上的。

 (七)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执行。本《办法》由南通安全防范协会负责解释。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