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全防范协会章程
(2021年7月30日第二届第一次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南通安全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anTong Security Protection Association,其缩写为“NTSPA”。
第二条 协会由从事安全防范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服务全体会员;服务公安政法;服务各级政府;服务和谐社会;服务国家安全。整体提升安防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与素质;全面提升安防企业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共同提升行业内容创新动力与核心竞争力。”即“五服务、三提升”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南通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南通市。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电商港3号楼1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安全风险评估、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参与公安技防部门组织的安防项目设计、施工、产品应用及推广、工程等相关评审验收工作,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等。
第八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对本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组织会员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开展诚信监督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积极参与制定和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五)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建立网站,传递安防信息,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为单位会员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七)举办展览、讲座、讲学,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组织考察活动,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八)推动单位会员科技创新,加快安防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争创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九)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在国际贸易纠纷争端中,担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社会团体及单位会员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五)遵守安全防范行业的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和反映行业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其他依章程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行业或本会利益和声誉,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单位会员必须在一个月内改派代表并通知协会。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理事、监事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以上单位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二)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更换。
(三)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单位公告。
(四)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理事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二)常务理事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三)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即本会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并须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公信力和知名度。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根据理事长授权,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免;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必须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长。
(一)监事长任期与理事长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长。
(三)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2、对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事长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长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
(一) 本会的活动经费;
(二) 常设机构的日常费用及聘任人员的福利酬劳费等;
(三) 国内外交流的费用;
(四) 顾问、专家、作家等咨询服务费、讲课费、稿酬费;
(五) 对本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六) 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工作人员使用的器材在调离协会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会费收缴
(一)会员每年12月底前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
(二)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入会不足半年的半数缴纳,入会超过半年的全额缴纳。
(三)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功能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南通市公安局机关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支部书记由全体党员按程序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业务指导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本章程中理事长即会长;常务理事即常务副会长;理事即副会长。